
近日,已经通过广西桂林市事业单位招聘笔试面试的苏某某,因曾虐猫被华中农业大学处分,在考察环节被取消资格。从网上的反馈来看,这一结果符合多数网友预期,也反映出用人单位对社会舆情的考量。
值得关注的是,近年高校对虐待动物行为的处罚正呈现趋严态势。从2002年清华学生刘海洋伤熊获“留校察看”,到近年多起虐猫学生被“退学”乃至“开除”,处置力度明显升级。然而,这种基于个案和舆论压力的处理,标准不一,并非长久之计。核心问题在于:虐猫者究竟该承担何种明确、统一的法律责任?在我国一直没有明确。
1882年,英国首次推出反对虐待动物法案,此后全球陆续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了反虐待动物法。我国香港地区的《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》,将残酷地打、踢、恶待、折磨、激怒或惊吓动物都视为残酷对待动物行为,这些行为一经认定,最高可处罚款20万港币及监禁3年。与之相对,我国目前唯一针对动物保护的专门立法是《野生动物保护法》,保护对象是珍贵、濒危的野生动物,普通动物如猫狗不在其列。处罚虐猫行为所适用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网络安全法》中,警方对虐猫人的常见处罚方式大多为批评教育、警告、写保证书、道歉、拘留等行政措施,警示作用非常有限。
因为法律条款的缺失,每次虐猫事件出现后,都会引发广泛的舆情关注,群情激愤之下,当事人虽然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关注和惩罚,但虐待动物的行为却并未因此停止或减少。并且,如何惩治当事人,也让相关单位倍感压力。正如此次事件中,苏某某引发热议后,招聘单位最终依据招聘公告中的“不符合条件”条款做出决定,但具体评判尺度何在?这是此类事件面临的普遍困境。
时至今日,制定《动物保护法》,通过立法形成更广泛的社会共识,震慑动物虐杀行为,从源头上减少悲剧发生,亟待尽快提上日程。唯有如此,才能避免每一次虐杀动物行为演变为一场各执一词的网络争论,让公众对虐猫、虐杀动物所要承担的责任不断趋于明晰、可预期。
虐猫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,不该靠舆论来左右。你对此怎么看,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互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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